索引號: | 4300000001/2025-00760 | 分類: | |
發(fā)文機關: | 東安縣司法局 | 發(fā)文日期: | |
名稱: | |||
文號 : |
東安縣人民政府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東政復決字〔2024〕第12號
申請人:龍某某
被申請人:東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法定代表人:肖海洋 職務:大隊長
地址:東安縣白牙市鎮(zhèn)舜皇大道735號,。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1月2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xxxxx),于2024年2月4日向本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復雜,依法延期30天。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東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xxxxx)
申請人稱:2024年1月7日7時50分,本人駕車從城西奧運公園去往白牙市鎮(zhèn)中學,,駛至環(huán)城北路此路段時,,行駛過程中看到限速標志(30碼),隨即減速至30碼以下行駛,,此時,,被電子警察拍攝“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罰款200元及扣三分的交通違法處罰,,申請人認為,,東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存在事實不清、處罰錯誤,,應當予以撤銷,。
認定事實錯誤,拍攝的照片中僅一張照片可以看到路邊上的行人,,完全不符合處罰決定書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行為,,因為三張照片,其他兩張照片都不能看到行人,,足以證明此時車輛與行人的距離足夠遠,,而且僅其中一張照片中看到的行人也是在路邊上,因此無法判定此時行人是否已經正在通過人行橫道還是還未開始通行,因此,,事實認定錯誤,,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東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當事人信息,、車輛信息情況:龍某某,湘xxxxx號小型轎車,,車輛所有人是東安縣井頭圩鎮(zhèn)XXX村XX組,車輛狀態(tài)為正常,。二,、答辯:龍某某在行政復議中提到“事實不清、處罰錯誤”,,指出拍攝的照片中僅一張照片可以看到路邊上的行為,。我們通過電子抓拍到的三張照片可以明確的說明情況,第一張抓拍照片的時間為2024年01月07日07時50分39秒,龍某某駕駛湘x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省道 340線71公里處(東安縣澄江中學路口)未到達人行道時,,就可以看見車輛右前方一個行人正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照片顯示行人正在邁步行走,車輛與行人右側直線相距由三根人行橫道標線:第二張抓拍照片的時間為2024年01月07日07時50分40秒,,湘xxxxx號小型轎車已經行駛至人行道上,,照片顯示行人與車輛右側相距只有兩根人行橫道標線,體現(xiàn)了行人正在從右往左橫過公路;第三張抓拍照片的時間為2024年01月07日07時50分42秒,,湘xxxxx號小型轎車繼續(xù)往前行駛,,駛離了人行道。這三張抓拍的抓拍已經很好地說明了龍某某駕駛湘x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省道340線71公里處(東安縣澄江中學路口)的人行道時,,存在“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很清楚,因此對龍某某的處罰是正確的,,符合法律程序規(guī)定,。
經審理查明:2024年01月07日07時50分39秒,申請人龍某某駕駛湘x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省道 340線71公里處(東安縣澄江中學路口),,遇行人正在通過該路口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該行為被被申請人電子監(jiān)控系統(tǒng)抓拍到,,并于2024年01月23日對申請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xxxxx),,處罰內容為罰款200元。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暗诰攀畻l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罰,?!薄?/span>本案中,,申請人駕駛機動車行經有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道路時,,并未停車讓行,而是徑直通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的規(guī)定。因此,,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處罰并無不當,,處罰內容也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范圍,依法應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做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xxxxx)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xxxxx),。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之內,,依法向零陵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東安縣人民政府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十八條 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