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4300000001/2025-00752 | 分類: | |
發(fā)文機關: | 東安縣司法局 | 發(fā)文日期: | |
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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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安縣人民政府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東政復決字〔2024〕第16號
申請人:陳某某,男,,45歲,,漢族,東安縣人,,居民,,住址:湖南省東安縣白牙市鎮(zhèn)XX路XX號。
被申請人:東安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 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東公(城)決字[2024]第XXXX號《東安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復議機關經(jīng)審查于2024年4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東安縣公安局東公(城)決字[2024]第XXXX號《東安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依法重新做出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東安縣城關派出所于2024年1月29日做出了東公(城)決字[2024]第XXXX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且程序嚴重違法,。故特向東安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要求東安縣人民政府撤銷其處罰決定并依法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2.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的事實部分中寫到劉某打庾某某后,,陳某某見庾某某受傷,在中間擋住劉某父親,,陳某某在此過程中抬腿踢了劉某父親胸口一腳,,將劉某父親踢倒在地。但實際上申請人在整個事實中沒有毆打更沒有把劉某父親踢倒在地,。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且程序嚴重違法,要求東安縣人民政府撤銷其處罰決定,,并依法重新作出處罰決定,。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條履職規(guī)定向貴處申請行政復議,,以望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申請人陳某某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
2023年11月07日05時許,,庾某某報警:東安大市場,被人打了,。經(jīng)處警,2023年11月07日05時許,,庾某某騎女式摩托在大市場里面過路,,劉某蹲在路邊地上整理貨物,庾某某騎摩托車左腳不小心將劉某的背部碰了一下,,劉某吃痛起身將庾某某的面部打了一下,,導致庾某某受傷倒地。陳某某見庾某某受傷,在中間擋住劉某的父親劉某甲,,陳某某在此過程中,,抬腿踢了劉某甲胸口一腳,將劉某甲被踢到在地,。2023年11月27日,經(jīng)龍溪司法鑒定所鑒定,庾某某的面部傷勢構成輕微傷,。劉某甲有傷勢,未做傷情鑒定,。陳某某、劉某的行為涉嫌毆打他人,。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陳某某和劉某的詢問筆錄,、受害人劉某甲和庾某某的筆錄、證人鄧某某,、劉某某,、蔣某某、陳某某的詢問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辨認筆錄等證據(jù)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陳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因此,我局對陳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適當,,適用法律準確,。
二、我局對陳某某毆打他人處以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陳某某抬腿踢了劉某甲胸口一腳,,其行為已構成毆打他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陳某某行政拘留五日,,于法有據(jù)。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有關規(guī)定,嚴格履行了受案,、詢問、調(diào)查,、 告知等相關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
基于以上答復,,申請人陳某某的違法行為確實存在,,其提出異議的理由均無法可依,答復人的處罰程序正當合法,,適用法律準確,,因此,請求東安縣人民政府依法維持東公(城)決字[2024]第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1月05日05時許,,申請人的老板庾某某騎摩托車在大市場里面過路,與蹲在路邊地上整理貨物的劉某發(fā)生了碰撞,,碰了劉某一下,,劉某便起身將庾某某的面部打了一下,導致庾某某受傷倒地,。庾某某爬起來后拿起刀便去追劉某,,申請人見狀便將其攔住。之后,,在勸阻庾某某與劉某的父親劉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過程中,,申請人抬腿踢了劉某甲胸口一腳,。庾某某見狀便向被申請人報警稱在東安大市場,被人打了。被申請人接警后立即進行了處警,,并對相關當事人和證人進行了調(diào)查,、詢問,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東公(城)決字[2024]第XXXX號《東安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拘留五日,。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本案中,申請人雖然出發(fā)點是處理其雇主庾某某與劉某的矛盾,,但事實上卻抬腿踢了劉某父親劉某甲胸口一腳,,其行為已構成毆打他人。因此,,被申請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申請人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無不當,。且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被申請人嚴格履行了受案、詢問,、調(diào)查,、告知等相關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做出的東公(城)決字[2024]第XXXX號《東安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本案的發(fā)生日期是2023年11月05日,,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為2023年11月07日,此處的日期認定應是筆誤,,且對本案的處罰結果并無實質(zhì)影響,,不屬于重大事實認定錯誤。本機關在此予以糾正,。
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東公(城)決字[2024]第XXXX號《東安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之內(nèi),,依法向零陵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東安縣人民政府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十八條 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